论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张启明(8)
在整个第五阶段至第六阶段的期间内,中国法系发展的脉络大致是由公法(这时带有一种强行不作为的特点,主要原因除了在意识领域特有的“共产主义”,“阶级斗争”等特点外,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也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向私法(伴随生产力的发展,“苍生本位”的思想进一步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展现)逐渐转化并引领其共同发展(既体现了法治在社会进程中的辅助作用,又体现了中国式的物界重心从思想到实践,从政治到法律的逐渐成型)的展扩过程。而这期间法律的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了以下的三个方面,一: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人界式道路不可能在所有的领域与所有的层面都占有主导地位。在其极为成熟的局部领域或地区,真正的法治化就有利于系统全面的实施并在之后的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这种作用对其他人界式道路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又有着侧面的辐射作用。再则,法律领域内的既为西方采纳又为东方认可的大量中性规范的引用,灌输与发展,无论对人界式道路还是物界式道路均起着巨大的地基作用。二:中国共产党独有的政治纲领和承诺在法律领域中从宏观(主要指宪法,例如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就有鲜明的这种色彩)到微观(各部门法,这里主要是蕴涵)的“法律化”的呈现(这也是本阶段内中国人界式道路独有的人文动力的境地与底蕴在中国式的法律领域内的最为集中的体现),对社会的前进与国家的发展的潜在作用与能动作用均是巨大的。三:这一阶段的法律对同时期的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亦起着很大程度的辅助作用。例如在当人界式道路走入相对下降趋势时(前边已论述的人界式道路的弱性与弊端所致),法作为一个能为人所用的既成文又系统且公开的强制性工具更明显的发挥着一种其它的“工具”或规则所无法比拟的相对强力的遏止作用;当人界式道路的发展处于上升状态时,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对各自领域和体系内不同的权利与规则的实现与维护,又更明显的表现为法律文化所蕴涵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与规律均可以被吸收与转化,进而使之能为人界式道路的发展成熟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当中国人界式道路进入第七阶段后,中国法系从内涵到外延也将逐渐发生质的变革。具体来讲,它经历着私法的渐入高峰与饱和(生产工具极为先进,生产力极为发达,能极大的满足人们的生产与消费的需求为其根本原因)进而转化为一种中性法(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性质的法律)为主导的阶段。它的政权色彩逐渐淡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供应与需求的矛盾的私法角色也逐渐淡化,更多的是体现着一种在更深层次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满足人们共同的利用与探求需要的目的,它通过不同领域和不同方式发挥着弱性与规范性的引导与选择的作用。法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淡化,但是在相对的层次内依然存在。这是因为此时的“国家”作为一种维系人类群体发展的组织形式还未达到完全消亡的程度,那样的程度是要在人类不仅从意识领域对宇宙的认知极为深刻,而且人的自身结构亦要发生质的变革,以至能够在相当的程度内从实际的角度达到“天人合一”的境地时(此时人类发展的外在表现由‘探索’转为‘感悟’, 改造世界的重心由客观外界转入人自身的潜在功能;与此同时维系人类发展的方式也由人类社会的群体协作转为单极个体的与自然的“渐趋同一化”,因而“国家”的使命由此便告终结)所能呈现出来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