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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张启明(9)
而今天,中国“人界”式道路正处于超越第五阶段奔向第六阶段的进程中。那么,相应的中国式的法治道路还要经历哪些坎坷,又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克服并完成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的最高阶段,是我在下一章节将要综合论述的。



三 中国法治道路推进的历程及方式

上一章我们已经论述了中国法治道路现阶段处于第五与第六阶段的交接位置。下面我们具体来阐述一下怎样由第五阶段过渡到第六阶段。

(一)当前中国法治阶段的概况及任务
第五阶段的“特型”的原因我们已经论及,是中国“人界”式道路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第五阶段的洗礼后的法律,代表了相当的民众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的力量也有了一定的展现。但是重心依然在政府,更进一步讲,在领导阶层(不是阶级,因为在第五阶段的“人界”式道路转型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人界式的“苍生本位”阶段已经开始步入)即中国共产党的掌握之中。法律的平民性较淡,即便是规定了也难以全面实施。此阶段最为显著的是两种性质的规则的存在:即明规则和潜规则。明规则的载体显而易见,成文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本;而潜规则则是作为领导层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角色与权力的集中表现,它将中国“人界”式道路中的极具特色的人文思维方式在政权的层面上凝聚。究其本质,中国人愿意追求一种不受约束,无所不为的境地。当这种意识处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时,则光彩万丈;相反逆潮流而动时,则不择手段。不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中国人习惯透过某种束缚追求实质的效用。更进一层,从法的角度讲,即如果不遵循会怎样,怎样才能不守法,追求与认可的是不受规范制约的能力,而西方人则侧重于怎样利用法的规范保护自己。因此,东西方“人界”式与“物界”式的发展道路的不同,决定着其崇尚的方式的不同,信任的领域亦不同。因而这一时期的法不具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法的特点,更准确的说是西方意义的法的特点。但是,它却具有着更为巨大的潜在的发展趋势。那么,怎样将这种欠缺转化为从体系到内容都完备的中国式的现代法系,便是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重要承担者应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并且最能为大众认可的“游戏规则”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纯法律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辅助型的推动。
那么,这个演变的过程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阐述一下未来的目标,即第六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阶段的具体特征。“局限型”在这里并不是指一部分人应遵守,另一部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遵守(那是第五与第六阶段过渡期的特征),而是描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具体内涵下面将阐释),是上一章所阐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中的以“人界”方式为引导社会前进重心的一个制高点阶段(即第六阶段)。这种制高点在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上大致应该经历以下三次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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