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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及实务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9项基本问题/赫少华(2)

其二,关于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债权人应当负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务人无清偿资力的客观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15-220页。

三、债权人的撤销对象

撤销*合同,已成为不少人的思维定势,譬如债务人将房屋转移至受让人名下,诉请如何确定--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判决应如何准确描述?

闵行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023号中,判决内容表述为,撤销被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撤销被告乙与被告丙之间的《赠与合同》。

但更多的判决描述为,

撤销被告甲与被告乙就*房屋的产权人变更行为,如撤销被告甲、乙于2015年3月21日就*房屋进行的共有关系确认和变更行为;撤销被告甲、乙签订的《增减房地产共有人协议书》;

撤销被告甲、乙将*房屋赠与给被告丙的行为,恢复该房屋产权人为被告甲、乙……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北京审判发布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立法目的实现的困境与突破》,文中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原告的诉讼请求仅仅包括撤销减损财产的行为,而不包括财产返还。仅有的涉及到撤销后财产处理问题,虽有撤销和返还两个诉请,但只支持了撤销行为的请求,两项请求均支持的仅有1件。

该文也提出,经与执行部门联合调研发现,执行部门反映诸如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只按照判决主文配合执行,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的财产返还的条文是无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其实,登记部门面临仅有撤销或无效的判决主文,态度相对谨慎,毕竟文书中没有明确产权变更登记的表述。

虽说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亦明确,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且物权法第28条对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规定。

浙江杭州中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号一案(注:案件受理费80元),说明在撤销权诉讼后的另一诉讼,再行要求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萧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孙生*与任华*间就案涉房屋转让行为。

该判决生效后,孙生*与任华*并未就案涉房屋进行过户变更,周玉*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诉请主张孙生*、任华*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孙生*名下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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