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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及实务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9项基本问题/赫少华(3)

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对此类问题的具体操作尺幅如何,实务中也应多留意观察。

笔者检索上海法院文书中,两项均支持的情况相对好一点;但只裁决撤销诉请的文书,在执行中的协调性问题,笔者并未查询到数据做支撑。诉请中,建议结合个案情况,尽量将返还诉请或变更登记诉请列入。

注: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的关系?

《民法总则》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四(增设)、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债权人行使的对象

案例:最高法院(2011)民申字第433号

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向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案外人广州西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33%股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依法应当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所调整。

本案股权转让行为极大地削弱了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的偿债能力,侵害了债权人国富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可予撤销的行为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8152号,将股权转让中,债权人的撤销权审查进行详细分析。

双方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航天信息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符合条件。该问题可以细分为以下五个问题:

1、航天信息公司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2、航天信息公司的债权是否在股权转让行为之前成立;

3、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4、受让人智通交通公司是否明知;5、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给航天信息公司造成损害。

五、债权人的撤销范围

最高法院(2013)民抗字第48号观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真实、合法的债权为前提,并需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条件。

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和受让财产的第三人而言,均构成不利后果,特别是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撤销权的方式使其承受不利后果,实则是在法定条件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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