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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及实务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9项基本问题/赫少华(4)

因此除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相应抗辩外,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同样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成立的范围内相应对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延伸题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要受自身债权额度的限制?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10号,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注:存有特殊性)。

延伸题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否要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有观点提到该问题,或囿于不同的检索路径,得出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出入。特别提到案例,(2014)鼓民初字第3745号。

法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原告主张的其对被告梁燕英的债权尚未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及借贷数额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本案中的原告尚不具备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就笔者的检索,针对真实合法的债权审核,法院并不必然以债权人先取得对债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当然,已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将条件满足得更充分。

引最高法院法官著述:

人民法院在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时,除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被撤销行为的标的是否可分为标准,来确定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具体来说:

1.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场合,仅应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部分行为,而其他部分则仍然有效,以保障债务人的经济自由和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2.在被撤销行为的标的物是不可分物的场合,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被撤销行为全部无效。

此外,在债务人分别从事了几项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仅仅是债权人所主张撤销的债务人为全部无效,债务人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尤其是交易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杜万华、宋晓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商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45页。

六、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认定及行使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存有争议,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折中说等。以折中说观点较为流行,即具有撤销和财产返还请求的性质,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折中说观点类同,但仍存有区别。本文以具体条文为分析基础,不考虑各学说的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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