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肖佑良
评陈兴良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
法律的属性是什么?法律具有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也就是五大统一。五大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无人能够举出例外来。需要说明的是,五大统一,其中的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表示有原则,就有例外,原则不适用于例外,原则与例外是并列关系。其他的四大统一都是两者同时存在之意,不要求全面统一。西方人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西方法学理论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具体内涵的认知,偏离了五大统一的实际,深陷虚拟化理论的泥潭,无法自拔,至今还在黑暗中摸索徘徊。
法律是客观事物,是行为实体。法律源自于对生活行为这种客观事物的抽象,例如刑法三百零八条之一,因此法律本身也是客观事物,是行为实体。考察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实体,它具有行为整体性(不可拆分)、动态性、过程性。这就意味着,法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有且仅有唯一内涵的行为实体。在任何人面前,刑法分则法条都是没有任何歧义的。因此,所谓的法律解释,实际是个伪命题。
法律解释的实质是什么。西方法学理论中,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总体上只承认法律本身的事实属性,不承认法律本身的价值属性。通常情况下事实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事实是事实,价值是价值。然而,法律是个特殊的例外,法律是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换言之,法律既是事实,又是价值。问题就在于西方法学不承认法律自身的价值属性,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法,也就是通过法律解释,从法律本身的事实(大前提)解释出现实中的生活事实(小前提)来,借助三段论的形式逻辑适用法律。可是,从规范事实解释出来生活事实,在事实层面上其实是说不通的。例如用刀把人杀死的“故意杀人”规范事实,从字面含义出发,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出“把人毒死”、“把人烧死”等生活事实的。实际上,所谓的法律解释,实质是价值衡量。也就是说法律解释,实际是利用规范事实(行为)本身的价值属性,通过价值这个桥梁,把规范事实(行为)解释成为与之价值相同的生活事实,从而适用法律。弄清楚这个原理,我们将设计出颠覆西方法学理论的革命性的法律适用的方法,也就是价值衡量法。我们考察生活行为与法律行为只要两者价值相同,就可以将该法律行为直接适用于该生活行为。笔者将这种以价值衡量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命名为直接定性法。如何保证两种行为价值相同呢?方法很简单,由于法律行为与生活行为都是客观事物,两者的形式与实质相同,性质必然相同,也就是价值相同。更重要的是,这种价值衡量法符合客观实际,与司法人员阅卷办案完美结合起来。就数量最多的普通案件而言,司法人员案卷阅完,定性随之确定,根本不需要解释,也不需要什么三段论。所谓的“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生活行为到规范行为,又从规范行为到生活行为,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这不是在寻找法律解释结论,实际是在进行价值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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