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辩驳》/肖佑良(2)
法条是原则,必然有例外。例如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杀人就是例外情形之一。考虑原则与例外较为相似,为了防止原则被错误适用于例外,有必要确立认定原则适用的思维模式,也就是犯罪论体系。例如三阶层。纵观德日刑法理论,三大核心理论是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然而,构成要件理论与违法性理论,一个是形式的,一个是实质的,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有责性理论由于无法深入行为人大脑取证证明故意与过失,因而虚拟化。所以,三大核心理论都是虚拟理论。这一条龙式的虚拟理论,目的只是为了排除原则适用于例外。虚拟理论具有以偏概全的特性,大家都是有道理的,都不能否定对方,因而多种理论共存是必然的结果。例如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所谓的学派之争,就是以偏概全的虚拟理论之争,实质与盲人摸象的瞎子们的争议一模一样。考虑到例外情形具有明显的特征,那就是社会危害性明显达不到应受惩罚的程度。一旦例外情形入罪,往往会引起社会公众广泛的同情之泪。鉴于例外情形这种显著特征,完全不必要照搬照抄德日的“巨型树瘤”,只要对四要件稍加修改即可达到目的。关于如何修改四要件,如何处理例外情形,请参考笔者网上的其他文章。直接定性法实际是我国传统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行为整体判断法的王者归来,简单易学,准确高效。再去看看照搬照抄德日的所谓刑法教义学,例如陈兴良的降龙十八掌,张明楷的皇太后。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进行比较,刑法教义学伪科学的面貌暴露无遗,降龙十八掌,皇太后,属于以讹传讹的伪科学的极品之作。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派之争的一个方面。这一争论不仅是刑法解释的方法论之争,而且是刑法本体的价值论与机能论之争,甚至可以上升到刑法观的层面,由此形成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峙。我当然是主张形式刑法观的,并且从形式刑法观的基本立场出发,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形式解释论的结论。”
述评:刑法规范本身就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对于行为实体而言,它的性质取决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这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普遍规律性。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都具有片面性,都不能完美体现出刑法规范本身的属性。只有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解释论立场,才能确保所适用的刑法规范的行为性质与生活行为的性质相同,也就是不枉不纵地适用法律。因此,所谓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都是以偏概全之争。形式的刑法观,或者实质的刑法观,亦是一样的。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必须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刑法观,必须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解释论立场。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都具有片面性,都不能保证罪刑法定原则不枉不纵地贯彻执行。因此,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纯粹是吹牛之争,就是盲人摸象故事在我国的现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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