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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区生态移民过程中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思考及对策/马孝国(2)
另外一种情况,在搬迁户整体搬迁前,由村委会引荐经乡政府同意,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承包地与其他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约定了期限和流转费。当移民户按照政府的要求搬迁走了后,但与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履行完毕。且双方在该流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了诸多的纠纷,并诉诸法院。如西吉法院2018年度受理了该类案件200余件。
二、生态移民区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随着生态移民政策的实施,宁南山区大量的人口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的搬迁至迁入区。在人口大量迁移后,但搬迁户在迁出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能有效移交或流转,从而引发了诸多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生态移民搬迁户的人口不能及时适应迁入区的生活环境,过度依赖原来的生活生产方式。生态移民搬迁户,大多是生活在宁南山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都相对落后的山区,大多数村民文化水平较低,习惯了老家这种落后的劳作生活方式,一年的粮食收成只要够一家人的生活大家就满足了,至少饿不死,至于没有多余的钱花,就忍着不花。现在搬迁至新的地方,耕种的土地少了,大部分时间要依靠打工挣钱来维持生活。所以好多人就不适应了,有能力有条件的人就想方设法的跑回老家,把自己家的承包地种上,想继续过自己原来的生活。
其次,部分移民户对移民政策的认识不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里就不到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加强移民住房和土地管理。严禁移民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屋,对擅自转让土地和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凡已提供的生态移民住房和劳务移民周转房,一年内没有使用或私自转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收回并予以处罚。移民在迁出区退回的土地、房屋,迁出地政府要及时收回、拆除,确保恢复生态。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移民局、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而大部分人对区政府作出的《意见》不了解,并且认为他们的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他们的承包期限还没有到期,因此他们虽然搬迁到了外地,但是在老家的承包地还是有耕种的权利,所以他们有些人也就理直气壮的回来家种地来了。
再次,迁出区政府部门未能及时有效的按规定将迁出区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和将建设用地恢复为农业用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迁出区的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迁出后,恢复为农用地,并以村为单位,实行迁出区与迁入区土地所有权置换。迁出区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因为未能及时的将迁出区的土地及时恢复生态,未能将原有建设用地恢复为农用地,未能将迁出区的房屋等建筑设施进行拆除,对水电设施进行有效拆除,让返回来家的移民户在迁出区仍“有家可住”,“ 有田可种”。还有些移民户在移民搬迁前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有偿进行了流转,致使政府将迁出区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时,与相关人员发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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