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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之内涵/苟明洲(2)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及其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在实务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下的财产:(1)继承发生以后,尚未分割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发生继承问题,此时,继承已经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谁尚不清楚。此时的遗产不能用来抵押。(2)有争议的财产。民事主体就财产的归属尚未达成一致,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而未有终局处理决定,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尚未清楚,此时这类有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4]按照文义解释,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人不明确,不知道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人是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论,财产为某人所有(使用)或不属其所有(使用),暂时不能确定,要依赖其他证据进行判断。证据不能确定财产的归属,则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因此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在内涵上部分重叠,指向相同。
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并不妨碍财产实际上为他人管领或控制,也即财产为他人占有。占有人处分自己无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成立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个条件,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物权法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款规定。
由此可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并非绝对不能设定抵押,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在当事人为善意时,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也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

三、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定了三个要件,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抵押权善意取得。但是,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条件有所差别。
1、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在抵押财产上支付对价为要件。抵押权的基本涵义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的设立不以在抵押财产上支付对价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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