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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之内涵/苟明洲(3)
2、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财产范围仅限于动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不动产,又适用于动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取得须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那么,事实上该抵押登记不可能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抵押权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抵押,不适用于不动产抵押。
3、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抵押权取得源自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不依赖于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权取得源自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不依赖于抵押物的登记和交付。
因此,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除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无处分权外,要件只有一个,即债权人在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时是善意的,抵押合同有效即可。
四、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善意取得浮动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以上条规定体现了浮动抵押与其他一般抵押在抵押财产上的差异。一般抵押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是确定的。根据物权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有保全义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动产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当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时,已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当抵押人无处分权时,如果买受人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抵押人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也可以取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买受人善意取得)。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发生法定情形时,才能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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