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之内涵/苟明洲(4)
虽然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不确定,但是同其他一般抵押一样,在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现有的或将有的财产)的是确定的,而抵押权善意取得时间节点是在抵押合同设立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无处分权且抵押权人为善意。因此,在抵押合同设立时,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设立浮动抵押,也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个规定同物权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相似,即动产浮动抵押权取自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而不依赖于登记和交付。抵押人在浮动抵押权设立时对抵押财产无处分权,抵押权人为善意的,也应成立善意取得。
五、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善意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的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在具有抵押权一般共性的同时,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最高额抵押权在从属性、特定性、适用范围和实现等方面具有特殊性。[5]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所担保的债权特定两方面,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6]
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两条规定体现了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在特定性上的差别:最高额抵押在决算以前,其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权的债权从抵押权设立时便是确定的。抵押权设立时,债权确定的,成立一般抵押权,债权不确定的,成立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的特定性上的特殊性可以作为抵押权分类的依据,而不是抵押权设立的要件。
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虽然在债权特定性有区别,但在抵押标的物的特定性上是相同的,在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均是特定的,对抵押财产的要求并无分别,也就是说,能够作为一般抵押权的标的物,也得作为最高额抵押权的标的物。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设立一般抵押权,抵押权取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动产设立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也可以善意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