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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考察》/肖佑良
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考察》

“在我看来,以往我国刑法理论之所以裹足不前,没有大的突破,与我国现行犯罪体系的束缚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论体系的创新。”
述评:刑法理论的发展空间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刑法理论实现五大统一后,刑法适用将达到一个相对封闭的完美境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将是很有限的。对此,许多人也许感到困惑不解,结局很可能就是这样的。
特拉伊宁教授对刑法理论最大的贡献,就是使得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前进了一大步,废除了学派之争。由于特拉伊宁教授的理论没有达到完美的境界,仍然存在某些缺陷,结果被我国迷信德日刑法理论的学者抓住辫子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我国掀起了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逆流。其中陈兴良教授就是主要的始作俑者。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现行犯罪论体系束缚了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问题,而是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不知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何物,忽视理论联系实际,缺乏阅卷办案的丰富经验,不可能承担起发展我国刑法理论的重任。陈兴良教授出版的所谓降龙十八掌,其价值还不如印刷这些书籍的纸张价值大,几乎都是学术垃圾。糟糕的是,这些学术垃圾误导了许多人。

“德日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三个要件之间的关系上,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
“而我国及苏俄耦合式的犯罪论体系,在四个要件之间是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共存关系。各个要件必然依附于其他要件而存在,不可能独立存在。”
述评:德日三阶层体系被认为,三个阶层之间存在位阶关系,是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这个天真幼稚的谎言,许多人竟然深信不疑,让人匪夷所思。事实上,德日体系中的三个阶层,所对应的是犯罪行为(实体)的三个侧面,该当性对应犯罪行为(实体)的形式侧面、事实侧面,违法性对应犯罪行为(实体)的实质侧面、价值侧面,该当性与违法性共同对应犯罪行为(实体)的客观侧面,有责性对应的犯罪行为(实体)的主观侧面。其中的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都是犯罪行为(实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三阶层犹如一个三面立体,四要件犹如一个四面立体,每个面都必须以其他的面存在为前提,都是一存俱存,一损俱损的共存关系。所以,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所谓的三阶层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纯粹是胡说八道。在这个世界上,该当性对应的犯罪形式,违法性对应的犯罪实质,有责性对应的犯罪罪过,都不属于单独存在的客观事物。在所有的刑事卷宗中,根本找不到该当性判断所对应的犯罪形式,根本找不到违法性所对应的犯罪实质,根本找不到有责性所对应的犯罪罪过,只能找到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的犯罪行为(实体)。这就意味着,无论采用何种犯罪论体系,实际都只能进行犯罪行为(实体)整体判断。因此,三阶层的实际运行,完全超出了理论预设,该当性的判断,对应的实际是犯罪行为(实体)的判断,包括客观与主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判断,也就是说,这些判断是同时进行,一步到位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判断,对应的是例外情形的判断。显而易见,三阶层的实际运行,根本不存在什么先形式后实质、先事实后价值、先客观后主观、先定型后非定型的所谓层层递进的逻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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