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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考察》/肖佑良(3)
述评:四要件有两种排例顺序:一种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种顺序是我国通说,被认为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和确定犯罪;另一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这种排列是根据各个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建立起来的。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四要件排列顺序的所谓解释,都是错误的,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主张引进德日刑法的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还是支持传统四要件体系的刑法学者,都存在同样的错误。事实上,四要件只对应犯罪行为(实体)实施时四个方面。从实行行为着手开始,到实行行为结束。如果是结果犯,则可能存在犯罪结果延时出现的问题。其中,客观方面对应实行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应实行行为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应实施实行行为的主体,犯罪客体对应实行行为侵害的对象。这里的实行行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它们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直接对应了刑法分则规范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实体),直接对应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四要件具有动态过程性、适时性、同时性及不可拆分性,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这里的动态过程性、适时性、同时性及不可拆分性,非常重要,务必把握好。弄明白了四要件的动态过程性、适时性、同时性及不可拆分性,上述两种排列顺序的解释——所谓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所谓符合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都是主观臆测的产物,都是子虚乌有的。所以,陈兴良教授上述所谓的不好说清楚的问题,也就是先有鸡后有蛋还是先有蛋后有鸡的争论,实际是个伪命题,根本不屑一驳。

“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被告人邵建国,男,29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原系银川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文化街派出所民警。1991年8月29日被逮捕。
1990年4月30日,被告人邵建国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某某(女)应邀到苏某某家喝酒,喝完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的途中,与邵建国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来就怀疑邵建国与沈某某关系暧昧,看到邵与沈又在一起,更加怀疑邵、沈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邵建国与王彩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邵建国说:‘我不愿见到你。’王彩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机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王彩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别死,我不想让儿子没爹没妈。’王彩两次上前与邵夺枪没有夺到手,邵即持枪进入卧室。王彩跟进去说:‘要死我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彩便去写遗书,邵在王快写完时自己也写了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中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彩见此情景,便从邵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此时,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会儿,邵表示同意,但没有把地上的枪捡起。邵躺在床里边,王躺在床外边,两人又争执了一会儿。大约晚10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捡枪。王说把枪捡起来交给邵,邵便放开双手让王去捡枪。王彩捡起枪后,即对准自己的胸部击发。邵见王开枪自击后,发现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邻居贾某某等人前来查看,同时将枪中的弹壳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经法医尸检、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彩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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