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考察》/肖佑良(6)
“日本学者大塚仁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评价时,曾经提出两个标准:一是逻辑性,二是实用性。”
“事实上,大塚仁本人在其论著当中对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也语焉不详。我认为,这里的逻辑性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本身设置的科学性和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性。因此,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是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的应有之义。”
“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则呈现出一种递进性,因而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位阶关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要件分别是对行为的三重评价。”
“这三重评价并非同时进行,而是依次进行,从而呈现出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性。”
“前一要件是后一要件的前提,无此前提则不能进入后一要件的判断,后一要件则依附于前一要件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三个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从违法性到有责性,这样一种依次评价的逻辑关系是不可动摇的,并且具有司法逻辑蕴含其中。”
“在定罪过程中应当坚守以下三个原则:1、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2、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3、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
述评:日本学者大塚仁评价犯罪论体系的两个标准,第一位的是逻辑性。这个话被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奉为圭臬。可是,这个逻辑性是什么,大塚仁本人都语焉不详,陈兴良教授认为是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这个位阶关系,成为了逻辑性的代名词。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跟着瞎起哄,极力吹捧,企图以三阶层的逻辑性击败传统四要件体系。实际上,三阶层对应犯罪构成,其中,该当性对应形式要件,违法性对应实质要件,有责性对应罪过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对应客观要件,有责性对应主观要件,三个阶层都不是独立的客观事物,都不能独立存在,同样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共存关系。所谓的三个要件存在严格位阶关系,所谓的三个要件是对行为的三重评价,所谓的依次评价的逻辑关系不可动摇,都是虚拟出来的产物。实际上,该当性评价就包含了违法性与有责性评价,是一次性的犯罪行为(实体)整体评价,积极的违法性评价,积极的有责性评价,都包含在该当性评价之中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原因就在于犯罪行为(实体)具有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客观与主观是相统一的属性,评价了形式、事实、客观,再评价实质、价值、主观,都是相同意义上的重复,完全没有必要。其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阶层,只是徒有虚名而己,实际是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的评价,也就是两种例外情形。因此,三阶层中的该当性判断,实际上是犯罪行为(实体)的入罪评价,与刑事案卷中的存在的犯罪行为(实体)相对应,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阶层实际考虑例外情形出罪评价。显然,三阶层所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性实际是子虚乌有的,并不存在。该当性与其他两个阶层的关系,其实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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