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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肖佑良
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

“贝林强调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刑法分则设定的犯罪类型的指导形象,它本身不是犯罪实体,而是犯罪的观念形态。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指出:‘构成要件,是一种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并且进而将其抽象为法律上的概念。如此一来,它就不是具体的事实。’”
述评:贝林眼中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纯客观的形式的东西,也就是所谓的指导形象,或者观念形态。贝林的这种构成要件观点,自提出之日起,就是脱离了客观事实的。因为这个指导形象是对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加以类型化的结果,也就是对犯罪实体加以抽象概括而得出的。由于犯罪本身就是实体,对实体抽象概括得出来的指导形象,必定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实体,而绝不可能如贝林所言的是仅具有形式特征的。贝林的构成要件论这一错误认知,后来被麦耶、麦兹格、威尔泽尔等学者不断地进行修正。由于受到两个世界观、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束缚,这些学者修正的努力,仅仅只是在贝林的所谓形式框架上扎上了几朵无关紧要的纸花,并没有动摇贝林构成要件论,最终贝林的形式的构成要件论,以讹传讹,延续至今。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对一个实体进行抽象概括,怎么可能会得出一个仅有形式的指导形象呢?如此荒唐低级的错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这么多人犯傻,跟着他人瞎起哄,简直就是耻辱,让人匪夷所思。

“特拉伊宁在犯罪构成论上的学术特色,毋宁说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论,即把主观罪过纳入构成要件,由此与其主张的分则性的构成因素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在刑法分则中是不作规定的。如果严格坚持罪状作为认定犯罪构成因素的立场,则故意或者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就不能纳入犯罪构成因素的范畴。特拉伊宁却认为故意或者过失是每个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这个原理是不会有什么怀疑的。”
述评:罪状的属性是什么?罪状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有机统一的属性。也就是五大统一。五大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然而,无论是苏俄刑法理论,还是德日刑法理论,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认知,都没有认识到位而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德日刑法理论,因研究对象虚拟化而迷失了方向,至今仍然在黑暗中苦苦摸索。例如,三阶层中的三个阶层,单独都不是实体事物,对应的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责任理论,都是虚拟理论。三个阶层有机统一,才能对应犯罪行为(实体)。
罪状之主客观相统一的属性,意味着罪状必须理解为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所有的罪状,有且只有唯一的立法原意,也就是法律禁止某种行为。这个行为本身具有动态性、过程性、不可拆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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