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肖佑良(2)
四要件体系是特拉伊宁等苏俄学者对德国的三阶层体系改造而来的。一方面,四要件使得刑法理论简便化,废除了学派之争;另一方面,四要件仍然保留了三阶层体系虚拟化的印记,主要表现在四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仍然是分开的。这两者其实是主客观相统一、动态的、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与刑事案件案卷中的犯罪行为(实体)直接相对应的。
罪状本身就是不可拆分的、动态的、有过程的行为整体。罪状中没有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是很正常的。因为行为的整体性(不可拆分性)、动态性、过程性,完全能够确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也就是客观决定了主观。基于这个缘由,德日刑法理论中所谓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两大支柱中的责任支柱瞬间倒塌了,实际仅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唯一支柱——犯罪行为(实体)。特拉伊宁有关每个犯罪构成(罪状)都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无疑是正确的。只是他没有认识到,所谓的故意或者过失,大多数不必要明文规定,一般是暗含在罪状中,通过客观行为决定主观罪过。少数罪状确有必要的,才会明文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即使如此,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样取决于行为本身,仍然是客观行为决定主观罪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这三个罪名被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认为除了判断刑法分则的客观不法,还要判断刑法总则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共同决定行为性质的观点,违反了常识。总则与分则不在同一层次上。特拉伊宁关于犯罪构成永远是现实的,永远是具体的观点是正确的。特别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并没有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可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偷换概念,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偷偷置换为故意与过失。这是迷信德日刑法理论迷昏了头的表现。

“犯罪论体系是犯罪成立条件的体系。犯罪成立条件是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共同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犯罪成立的具体条件,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各种犯罪成立的共同条件。”
“这里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在定罪的时候,是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条件开始还是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构成要件开始?”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其分则性规定的性质是极为明显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将分则性的构成要件放在犯罪成立条件的首位。定罪过程是从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开始,这本身就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路径。”
“苏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论作为一般的犯罪构成,它遵循了从一般到个别,即从总则到分则的判断思路。”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