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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肖佑良(5)

“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与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使入罪与出罪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确实可能导致形式的犯罪构成,这主要是由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未能单独地设立违法性这一要件造成的,由此导致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的出罪机制不畅。”
述评:犯罪成立条件就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成立条件其实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又称之为犯罪构成。由于犯罪论体系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犯罪论体系应该只具备入罪功能,而不具备出罪功能。以三阶层理论体系为例,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都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这三大条件不具有独立性,只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与犯罪行为(实体)相对应。因此,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同样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平面耦合关系。既不可能出现符合该当性之后,通过违法性出罪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符合该当性与违法性,通过有责性出罪的情况。所谓的违法性出罪机制,所谓的有责性出罪机制,事实的真相其实是这样的:违法性出罪机制,实际是我们误判了该当性,把不符合该当性的当成符合了,然后通过违法性阶层把误判的情形纠正过来;所谓的有责性出罪机制,实际是我们误判了该当性与违法性时,然后通过有责性阶层把误判的情形纠正过来。陈兴良教授所谓三阶层把入罪与出罪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观点,其中的有机二字,是不符合实际的。不过,由于司法人员判断该当性时,往往做不到全盘考虑,容易出现判断失误。因此,三阶层把例外情形整合在三阶层体系中,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三阶层体系这个长处是不容否定的。特别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四要件,同样具备三阶层这个功能,也就是把例外情形整合纳入到体系内进行处理,畅通了四要件体系的出罪机制,使得攻击四要件的最主要的理由被无形之中化解了。
陈兴良教授所言:三阶层体系更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取代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笔者认为,这里的“更”,“必然”字眼,实际是产生了幻觉。假如我国刑法理论按照陈兴良教授所言一路走下去,三阶层取代了四要件,那么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将成为开历史倒车的千古罪人。勿谓言之不预也。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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