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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述|以范某偷税漏税为例评法律的适当性/周莫龙
目前网络上有很多人都觉得税务机关对范某的处罚合情合理,不乏各界名人,尤其是法律界,但是所给的处罚是否适当?却没有人继续对其进行论述和评论。另外就是极端主义者,认为范某就应该被关进监狱,而不是仍然风光的过着生活。那么究竟范某是否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如果需要,该如何量刑?如果不构成刑事处罚,目前的处罚是否适当?等等,都是笔者要讨论的问题。

一、范某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税务机关对范某进行漏税追缴,罚款已经超过数亿元,而且偷漏税的数额也已超过数亿元,如此大规模的偷漏税,仅仅是因为其缴纳了罚款就不去追究刑事责任,就已经失去了法律的当法性,法律是具备宽容的条款,那是因为实际中确实有些人条款不是,忘记缴纳税款,但是宽容不是针对具有主观故意的人,如果是给予主观故意之人都如此宽容,那对过失造成偷漏税遭罚款的人来说,显然失去了公平和公证性,而且范某是故意去偷漏税,金额巨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没有从轻的依据,如果仅仅是征收了这么多税,而存感激之心,为其鼓掌,那就是对法律的不负责任,那也就是损害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二、是否触犯了刑事法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确实范某目前公众知道的只是一次行政处罚,但有没有其他的处罚,就不得而知,这需要当地税务机关公开范某公司一直以来的税收征管情况明细,但在未公开之前,范某的行为确实属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范某这么多年是否真的只是这次被税务机关稽查和处罚?中途有没有为了偷逃税公关税务征收机关?

以目前官方回应,是暂未发现,但作为普通人思维来推理,查出了如此大的偷逃金额,那肯定不是一次两次偷逃税行为,而是多次偷逃税行为的累计,那么公众就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合理怀疑,范某的公司在偷逃税过程中对征收机关进行了公关,所出报表均是伪造,共同导致其在偷逃税的过程得以顺利偷逃过征收税金,那么就算是目前未查出受贿行贿行为,但是范某没办法解释她是如何避开税务征收的,依旧脱不了犯罪的嫌疑,而且她的行为也值得执法机关慎思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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