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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取消“司法许可”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的必要/牛建国(2)
三、破产管理人管理模式的局限
笔者作为破产业务的从业者,自2002年起就参加地方政府企业改制兼并工作,破产法实施后又先后在全国范围代理政府作为实质管理人办理若干项目。客观地讲,当前破产管理人市场已因“司法许可”制度被割裂为以中级法院辖区为单元的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市场,这与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运行要求不匹配,也不利于优质管理人跨区作业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当前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一)“司法许可”不符合中国入世承诺
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WTO,在入世前中国政府向该组织作出了包括改革行政许可在内的九大承诺。入世为中国规范行政许可领域工作列出了时间表。随着2003年《行政许可法》出台,中国政府兑现了许可工作公开透明统一的承诺。随着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管理人市场必然作为市场经济活动领域的一部分,却被没有许可上位法依据的“司法许可”限制着,导致符合实质条件的管理人因没有进入当地司法名册而无法执业。在经济领域中,撇开行政许可搞“司法许可”显然不符合WTO市场准入原则。
(二)不利于遴选优质管理人
有些地区管理人普遍认为自己在“靠天吃饭”,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不是由合议庭而是由乒乓球决定的。根据“司法许可”的要求,除非法院认为案件重大复杂,否则都会采取随机的方式指定。需要说明的是,主持“随机”工作的并不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而是法院内部主管鉴定等委托业务对破产业务一窍不通的技术室,技术室也并不了解案件情况,通常只是机械地给吹球机接上电源罢了。
采取随机的方式固然能够防止权力的寻租及外观上的公平,但是似乎把法律服务看作是同质化的,而这类专业服务本来就不具有同质化的特征。司法机关的这种观念大概与法院自身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职责相一致的,只要判决、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经济效率等问题,则可能会超出法官的认识范围。
但事实是,即便结果一样,不同水平的管理人能给企业带来的服务结果也不一样。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论是清算还是重整,就都是进入重症监护室的病人,等待着管理人最后的处理。此时的企业等待着管理人拿起手术刀,或者及时拿准手术刀稳准狠地切除毒瘤以待涅槃重生,或者迅速结束病人痛苦,料理后事。至于是落在痛处还是落在死处,则取决于管理人是否有高超的业务水平以及十足的敬业精神。
相对于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会采取招标的方式,本应当更加注重经济效率的破产管理人选拔通常采取的却是随机的方式,无疑对个案差异极大的破产企业来说,“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随意性就过于明显了。法院在选任管理人的方式上极为不科学,无法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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