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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取消“司法许可”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的必要/牛建国(3)
(三)不利于培养管理人的敬业精神
一些法院直接选定的管理人,往往只着眼于管理费的收取,普遍存在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状态,既无法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做更为精细的处置以达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效用,也无动力为债务人引入外部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出《破产法》的价值。在笔者所接触的一些管理人,由于缺乏动力也缺乏资源,在处理一些破产案件的过程中,草率选择程序,匆匆推动案件进程,虽说简单、明了、快速,程序合法,但却未能让有价值的破产财产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说这类着眼于管理费的管理人做得不好,但确实缺乏做得更好的努力和那份敬业精神。
所以,这种把每家机构不加区别的做法,看似最公平,在市场经济下实是最不公平的市场行为。在破产案件较少时,中介库的作用在于防止选劣,能够保证最低限,确保医生不会轻易出现“医疗事故”。但破产案件的处理质量尤其是能否把破产保护工做好,完全有选优的条件和必要。“医生”不仅不能出医疗事故,还得看治疗技术,看能否将危困企业治好,甚至还得对“医闹”从容应对,要求不可谓不高。
(四)不利于跨区域调动社会资源
这个局限性的实际效果是完全不利于资源跨区域流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资源早已成为投资的决定性力量,跨区域的关联企业比比皆是。实践来看,出问题进入破产的往往就是这些关联企业较多的债务人居多。而发挥破产保护作用挽救债务危机企业往往需要大量资金,这就需要与经济相对较发达地区经济主体进行对接洽谈,而落后地区各自为政的管理人名册通常不会满足发达地区经济主体的需要。笔者了解到的一个破产案件,一家具有悠久历史的江苏药厂请求政府组建清算组并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担任管理人,在跨省引入战略投资人后,成功破产和解,让这家药厂重新焕发生机。试想如果严格按照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所选任出来的管理人只要走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收取管理费,即可向法院、向债务人、向债权人交差,至于社会稳定和企业的未来发展,那是跟管理费无关的。笔者办理的贵州省另一个涉及破产的案件,其管理人为本地法院名册所指定,就存在对债务人的债权核查不够,对《破产法》的精神贯彻执行不到位的情形,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利,浪费了有价值的社会经济资源,损害了债务人优质资产的可投资价值。
四、他山之石
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帝国的财产委付制度,当债务人无力还款时,经两个以上生效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本人同意,即将债务人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裁判官即命令将债务人财产扣押,交由财产管理人变卖后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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