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取消“司法许可”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的必要/牛建国(6)
六、建议改革方向
鉴于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综合资源需求程度远高于一般的商事案件,而破产管理人又对破产案件审理质量有重大影响。为了将中央的“去产能”等政策最大限度地执行好,同时也是为了民族经济和区域经济更好地发展,非常有必要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遴选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
(一)建立考试制度,设立破产管理人执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通常针对的是与公共利益有关联的行业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破产案件往往债权人众多,制造业企业破产通常还涉及到众多职工薪酬,房地产企业破产则更涉及到拆迁安置户、购房户、民工工资,债权债务关系动辄以千计,如果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形那更令人头痛。规模企业破产还涉及到当地就业、税收、招商引资政策环境导向甚至政府直接债权等问题,常令项目所在地党政系统抓狂。虽然逐步缩小行政许可范围是放开市场的潮流,但相比菜鸟管理人“狗刨式”办案行为给企业、特别是规模企业带来的灭顶之灾,设立破产管理人许可准入制度却能大幅提高破产重生的可能性。即使对比入世承诺,既然法国等一半欧盟国家都对破产管理人执业设立了行政许可制度,想必我们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果能建立行政许可,则在许可谁禁止谁的区分上则可考虑以考试成绩区分,考试可分为基础理论卷和司法实践卷,重点考察动手能力及综合资源调度能力。
(二)建立更为科学的任职标准。
世界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尽管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以破产案件审理质量为核心。我国现行的名册管理人制度让很多才出道没有太多社会经验和资源的人都有机会承办破产案件,这是因为法院只关心名册中的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指定后到底由被指定的单位谁来具体承办则不再过问。而被指定的管理人通常也是以管理人费用作为努力目标的,对于一些管理人费用较低的案件甚至直接让实习生来办理。所以,就具体案件来讲,必须确立更为科学的任职标准,要把那些执业经验多、连续从业年限长、社会资源广、突破思维活的专业人士吸引到管理人职业群体中来。
(三)建立临时管理人制度,允许受理前推荐管理人。
国外有很多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我国也应建立符合国情的临时管理人制度。因为破产企业一般经营年限较长,在行业耕耘较深,之所以破产往往不是因为企业老板不懂经营,而是因为关联企业“互保”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从目前破产案件的深层次原因来看,基本也是因为战线太长摊子铺得太大给拖死的。破产企业往往有自己熟悉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在鼓励预重整的条件下,往往破产重整的投资意向人也会倾向用自己信得过的专业人士担当顾问。而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菜谱”只提供自己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供选择,求生欲望强的破产企业和意向投资人自然“没胃口”。所以,为了把破产案件办好就应允许破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附管理人推荐书,并可根据需要把管理人候选同意书和承诺书也一并附上,在法院确认受理后作为临时管理人,待第一次债权会议无异议后即自然转为正式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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