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取消“司法许可”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的必要/牛建国(7)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有赏就有罚。既然来之不易的机会都不能珍惜,那么就应该进行业务考核,把那些责任心不强能力差遣的管理人从执业名单中剔除并限制其在一定年限内再次从业。制订管理人信用档案,对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利用负面清单进行监督,凡是进入负面清单的,应限制其执业区域或者禁止一定期间内继续执业。现在网络技术发达,黑名单对于技术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有心做并非难事,黑名单管理措施具备较为便捷的实施条件。
(五)修改现行规定。
有了一些合理的想法并加以论证后,剩余的便是行动,修正现行规定。鉴于对管理人自由执业限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其中限制管理人地域执业的条款进行修订,允许凡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连续执业年限、符合管理人条件的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或者另行制订管理人补充规定,允许破产案件申请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当然,更好的措施是通过国家立法授权国务院组成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七、结语
行政许可关系到经济主体市场公允甚至百姓的日常生活,行政许可有包括《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而以管理人名册制度为代表的“司法许可”却在影响着承担“去产能”政策重要职能的破产保护案件的质量,该制度割裂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区域经济的整合以及投资的促进。不改不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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