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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方法探源(续)/何家弘(5)

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人长期在刑事案件中采取“私诉”的原则,因为他们把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财产视为公民个人的事情。17世纪时,英国社会中出现了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捕盗人”。他们四处察访,收集犯罪证据并把罪犯送上法庭,然后领取酬金。由于这些“捕盗人”中有不少前科犯,而且其中有些人是一边捕盗一边犯罪,所以在社会中声誉不佳。1750年,被后人誉为“英国小说之父”的文学家兼地方治安法官亨利·菲尔丁终于说服了内政大臣,建立起“鲍街侦缉队”。这些侦缉队员是英国最早的专职侦探,他们经常化装到盗贼出没的地方去察访和收集犯罪证据。他们的调查方法在当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在那脍灸人口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无论是官方侦探还是福尔摩斯本人,都离不开明察暗访。在破案过程中,福尔摩斯经常化装成马车夫或牧师等不同阶层的人去进行察访,以便巧妙地接近调查对象并了解有关情况。此外,福尔摩斯还经常派一些“小流氓”去替他察访。用他的话说:“这些小家伙一个人的工作成绩,要比一打官方侦探的还要来得大。官方人士一露面,人家就闭口不言了。可是,这些小家伙什么地方都能去,什么事都能打听到。”有人说,福尔摩斯破案的奥秘就在于深入细致的勘验与察访加上神奇的推理。诚然,福尔摩斯是柯南道尔笔下虚构的人物,但是这些描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案件调查活动的实际情况。换言之,察访询问已成为证据调查的基本方法之一。
五、人身识别法

人身识别就是依据人体的各种特征来对人进行的同一认定。由于任何诉讼都是与人有关的,而且往往是以人为中心的,所以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经常会面临人身识别的问题,如某人是否为以前曾被判某罪的那个人;某无名尸体是否为某失踪人;某人是否为在某文契上签名画押的人;等等。诚然,人身识别法的产生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刑事案件之中。

人体可供识别的特征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人类对自身特征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办案实践中,人们尚不具备准确识别个体特征的能力,只好借助于一些附加于人体的特征。姓名是人类在社会交往中因相互区别的需要而发明的,所以它具有人身识别的功能。在社会人口不多的情况下,依据姓名来查清被捕者的身份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我国在秦朝时已经建立了户籍管理制度。据《秦简·封诊式》记载,当时在办案中采用了一种调查犯罪前科的作法。某地官府在抓到外地罪犯之后便向其户籍所在地发出通知,以查清其有无犯罪前科及有关情况。这种调查就是以姓名为依据的。然而,姓名与人身之间并不存在稳固的联系。犯罪者很快就学会了用假名来隐瞒身份的作法,于是,办案人员只好去寻找其他可供识别人身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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