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探源(续)/何家弘(6)
我国有一种古老的刑罚,叫作墨刑,即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成黑色。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刑。关于墨刑的功能,历史学家们多把它说成对罪犯进行人格侮辱的肉体刑罚,并将其数千年之兴废尽看作历代统治者所设刑罚是否残酷的佐证。笔者认为,墨刑不仅具有侮辱人格的作用,而且具有人身识别的功能,因此它不仅是一种肉体刑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方法。
诚然,墨刑最初是作为一种刑罚手段登上历史舞台的。但在长期使用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它作为人身识别特征的价值。大约自南北朝始,它便开始服务于对罪犯身份的识别了。唐朝虽无墨刑,但却有对军士黥面以防逃亡的作法。这显然已不属于刑罚的范畴。
公元10世纪中期,五代之后晋首创刺配法,即对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作法。宋朝沿袭刺配法,且广为使用。《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金印”——刺字。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由此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给犯罪者身上添加某种标记以识别其身份,这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客观需要,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采用这种方法,只不过多为烙印的形式。例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俄国沙皇于1691年颁布的谕令、英国1752年的法令和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中,都有关于烙印的规定。然而,无论是中国的刺字还是外国的烙印,都不是人体固有的特征,其人身识别价值终为有限,因此,历代执法者一直在寻找人身识别的其他途径。
基于人类相互识别的本能,执法者首先选用了人的体貌特征。《秦简·封诊式》中的“贼死篇”记述了一起他杀案件的现场勘查报告,其中就有关于尸体的身长、肤色、发长、疤痕等体貌特征的描述。唐宋以后,执法者除了在尸体检验中记录尸体的体貌特征外,在查缉罪犯时也开始利用体貌特征。当时遇有逃犯,官府便开具“海捕文书”,四处“张挂榜文”,上面除写有逃犯的姓名、年龄、籍贯和体貌特征外,往往还配有逃犯的画像,即“画影图形”,以便官民辨识和缉捕。不过,在案件调查中进行人身识别的系统方法产生于欧洲,而且是从对累犯与惯犯的识别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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