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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方法探源(续)/何家弘(8)

19世纪后期,美国的托马斯·秦勒和英国的威廉·赫谢尔及亨利·福尔茨等人先后阐述了利用指纹来进行人身识别的可能性,而且实践也证明指纹是人身识别的可靠依据。不过,要使指纹在司法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就必须建立易于检索的指纹档案,就要有一套科学的指纹分类法。在这一问题上,英国的弗朗西斯·高尔顿和爱德华·亨利、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希、德国汉堡警察局长罗希尔等人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先后发明的各具特色的指纹分类法为世界各国执法机构提供了建立指纹档案的科学根据。在20世纪的今天,许多国家的执法机构仍然把指纹鉴别法作为最主要的人身识别方法。

在人身识别的领域内,笔迹鉴定也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最初,人们只是根据直接的经验对自己熟悉的字迹进行辩认,后来才渐渐认识到笔迹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在我国古代有不少利用笔迹来查明案情的实例。《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明朝人孙能传编写的《益智编》和冯梦龙编写的《增广智囊补》等历史文献中就都有这种案例的记载。

在欧洲,随着法律文件在政府和商业活动中变得日益重要起来,一些学者开始专门研究笔迹鉴定问题。1609年,法国人弗兰科尼·迪尔写了一篇关于笔迹鉴定的论文,文中介绍了笔迹鉴定的方法和原理。这大概是笔迹鉴定领域内最早的学术著作。当时一些国家的法院已经承认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不过社会上仍有很多人不相信笔迹鉴定的科学性。

在欧洲的笔迹鉴定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一些影响较大的流派,如以法国神甫米尚和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为代表的笔相学派、以德国人格罗曼和英国人科利特为代表的书法家鉴定派,以创建人体测量法的贝蒂隆为代表的特征描述派、以创建欧洲第一个警方犯罪侦查实验室的洛卡德为代表的书法测量派等。

19世纪末,法国曾发生一起轰动世界的冤案,史称“德赖弗斯案”。1894年9月26日,法国情报人员截获了一份交给德国驻巴黎武官的军事情报。根据情报的内容,法国陆军总参谋部反间谍处的官员认为它很可能是由参谋部的实习军官德赖弗斯上尉提供的。由于此案中没有人证,所以笔迹鉴定就成了定案的关键。在此案中担任笔迹鉴定专家的就是贝蒂隆。虽然他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并创立了笔迹鉴定中的特征描述派,但他缺乏笔迹鉴定的经验。结果他错误地认定那份情报上的字迹就是德赖弗斯所写。于是,德赖弗斯被判为德国间谍,并于1895年4月被押到魔鬼岛服刑。虽然这一冤案的造成主要由于当时法国的政治斗争,但是笔迹鉴定结论无疑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当德赖弗斯于1906年被平反昭雪时,公众的愤怒不仅使贝蒂隆声誉扫地,就连笔迹鉴定也被贬为“神秘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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