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及立法构想/叶利华(11)
(三)、侦查诱惑中获取的“证据”属性
对于侦查机关以诱惑侦查的方获取的证据,应进行区别对待。如果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过程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获取的证据,应当认定该证据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在诱惑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适用。同时,对于以诱惑侦查的方式获取的而没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的孤立“证据”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才能既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对诱惑侦查的限制,除了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限制外,还可以通过制裁实施违法诱惑侦查的有关人员,对违法诱惑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适用,才能有效地促进这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规范发展。
[1] 参阅吴丹红著《论诱惑侦查》,载http://www.law-lib.com/lw。
[2] 参阅褚宸舸著《对社会弱者以贩养吸问题的理性思考》http://cinalawinfo.com.cn。
[3] [英]鲍曼著《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4] 同[1]。
[5] 唐海娟著:《侦查陷阱:合法与非法标准怎样把握》,载:http://www.jcrb.com/ournews/asp/,200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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