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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热点话题: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的用工方式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卢庆波律师
临近年底热点话题: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的用工方式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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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某工厂来函问】

我工厂是接外国订单加工的工厂,一般订单做至圣诞节左右,之后包括春节的两个月时间没有工作做,所以我们工厂实施“每年春节前辞职春节后入职”用工方式,请问这会产生“工龄归零”的效果吗?如果这个职工在我工厂用这个用工方式工作了10年,双方解除合同时,我工厂是按10年工龄计算还是1年工龄计算?

【法律顾问团队回复】

春节期间,很多单位都可能会用这种方式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等春节之后再看看订单情况再确定是否重新招聘。这种现象在珠三角加工厂普遍存在,尤其依赖外国订单的工厂更是如此。

(一)法律是否有禁止?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广东省高院是有指导意见认定此行为无效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但是,笔者提醒的是:省高院的意见强调“工龄归零”无效的前提是“强迫”,那如果不是“强迫”,而是双方自愿呢?笔者认为那就可能有效了。为什么仅说是可能,这是因为认定是否为“强迫”还要结合证据链的问题,不能单单一句“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表述就可以证明不是“强迫”而是“自愿”。

(二)用人单位如何规避被认定为“工龄归零”无效?一旦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定“工龄归零”无效,那么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就需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龄了。如下是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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