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洪碧华(3)
(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地位重要、意义重大。实施法治不在于制定了多少法律,而在于所制定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付诸实施。有法律不实施比没法律还可怕,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因为其直接伤害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然而,现实中一些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虽然口口声声不离法治,但一旦到了判断是非、处理事务时却背离法治思维,违反法治方式。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议题。
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就抓住了法治的核心问题。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科学立法是基础。立法要扩大公众参与,克服部门本位主义,超越部门利益,制定出公正合理、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法律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保证法律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因为我国 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持职权法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严厉惩处失职、渎职。推动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机构、充实基层执法、强化综合执法,做到严格高效执法。保证法律实施,合理的激励评价制度是动力。应加快建立法律实施的激励保障机制,运用“法治 GDP”考核提拔使用能够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实施的干部,保证法律的实施,严密监督才有效。要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形成全天候立体监督模式,让执法者须臾不敢忘记法定职责,司法者丝毫不敢违背法律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法治实施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是法治实施主体,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难点,需要全体公民和组织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必须继续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公开透明为特色,以信息化为支撑;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一)建立法治监督体制。构建执政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党委纪检监督、人大政协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互联网监督等立体多层次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必须深化政治巡视,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的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用“留置”取代“双规、双指”,用《国家监察法》取代《行政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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