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洪碧华(4)
(二)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国家反腐败机关,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同一位阶的地位。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国家监察权由原来的政府行政监察权、行政违法预防权、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与职务犯罪预防权(五权相加,涉及88个罪名)。使其成为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相平行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
四、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法制建设要为经济建设护航保驾。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动力)、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和全面依法治国(支撑)“四个全面”发展战略,依法治国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为深化改革提供立法要领和规范。要以民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把“静态法”与“行动法”结合起来,实现“良法”到“善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提高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发挥律师队伍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五、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党的事业的发展,既要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且不断修改完善,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主要内容以下:(1)中国共产党章;(2)廉洁自律准则;(3)纪律处分条例;(4)问责条例;(5)巡视工作条例;(6)党内监督条例;(7)党员权利保障条例;(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1)党内法规制定条例;(12)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3)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等。
(二)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善;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范围更宽、规定更严);制度反腐成为治本新常态,铁腕反腐永远在路上。法治是反腐倡廉的利器,是政治清明的基础。只有重视法治反腐,才能建设廉洁政治,只有法治严密,才能保障干部清正。只有重视发挥法治作用,才能科学有效地预防消除腐败。
第二部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形成“五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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