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若干思考/洪碧华(6)
四、形成国家法治主导下政府法制、地方法制、社会软法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局面
我国是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法制统一与宪法至上。推进中央、地方、社会、各级人大及政府的积极性,推进政府法制、地方法制、社会软法功能互补、协调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法制,地位特殊。行政法律法规数量很多、涉及面广,“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现有80%法律法规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扮演执法者重要角色,直接决定法律实施状况,决定依法治国的成败,从而决定者法治的命运。因此,《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政府作为执法主体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法制是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地方法治建设单位。《决定》扩大地方立法权,依法授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这对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地方法制体系,推动地方工作法治化,将产生深远影响。如漳州市人大制定《整治九龙江,保护母亲河》等地方法规,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软法,是指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将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社会活力和可持续性。
五、形成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局面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最鲜明的本质特征。这是对我国几十年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在宪法统领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体现了几代立法人的艰辛劳动,更体现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但是要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还有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全体人民、尤其是法学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艰苦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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