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研究/洪碧华
[摘要]人类共同生存在一个地球上,我们必须保护好生活生态环境,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毁坏地球就是毁灭自己。面对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必须保护水和空气等自然资源,全力治理“雾霾”,打好“蓝天保卫战”。建立强有力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探讨乡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举证责任、目的和意义。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法律问题;制度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据环保部门统计,上世纪80至90年代,我国的环境纠纷每年10万件左右,2003年突破了50万件,现在每年都超过百万件。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2830亿元,其中,仅水污染,每年造成经济损失约500亿元。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00亿元,由于城市燃煤、工厂废气及汽车尾气污染,大气中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毒悬浮微粒弥漫在城市上空,空气污染导致许多城市肺癌死亡率增至万分之二,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达30%,所有这些损失加起来也等于200亿元。2007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3387.6亿元,占当年GDP的1.36%。2008年全国废水排放量572亿吨,COD排放量1320.7万吨,氨氮排放量127万吨。环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03年福建漳州市县两级法院审结涉生态环境案件只有203件。2016年就达到1053件。其中刑事案件82件,判处罪犯121人,民事案件124件(调解撤诉51件,调撤率为41.1%),行政案件2件、行政非诉案件762件,诉前化解涉林纠纷78件,责令“补种复绿”18件19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2171.86亩。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问题成为社会难点。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最有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内涵与主体
(一)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是指以一定环境地域为基础的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
作者洪碧华,男,1962年出生,福建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学士学位。通讯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25号,邮编363000,联系电话13015676686。
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该制度的出现,是民众环保意识增强和司法进步的表现,每个关心环保的人,都应当“铁肩担道义”,坚决制止破坏环境的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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