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研究/洪碧华(4)
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目的意义
水和空气是社会公共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也就是要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公益的对象是环境共同体,即以一定的环境地域作为基础的不特定多数人。环境诉讼具有公益性,并不是为了个案救济。环境公共利益并非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总和,一方面,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密不可分,但另一方面,环境公共利益与环境个体利益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公益,具有预防和补救双重功能。由于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受到侵害,就很难得到补救。对于公益诉讼的提出不应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性危险就可诉,这样才能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也体现出环境保护“重预防”的思路。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有力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而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很多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甚至非常稀缺。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我们不能毫无节制地开发,重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能为了自己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的幸福为代价。因此一切破坏环境,过度利用资源的行为都是有违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是公民权利内容的重要补充。随着环境污染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权作为对传统法律理论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和缺陷而应用而生。环境权有别于人身权中的名誉权,著作权等专属性的权利,它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因此,环境权兼具公私性质。环境权具有公益性,它建立在人们共享环境条件这个基础上;环境权又具有私权的性质,包括生命健康权、通风采光权、清洁空气权、安宁权、观赏权等生态性权利;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经济性权利。可以说,环境权的出现实现了法律调整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对传统诉讼法理论的突破,而诉讼法的发展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先决条件。按照传统的诉讼法理论,诉权要以当事人具有实体权利为前提,而环境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对环境资源目前还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那么一旦出现环境侵权行为,公民只能借助行政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行政权力出现真空,那么环境侵权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地制止。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法理论出现新的变化。诉权不再以实体权利为必要前提,而是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正是基于与已有关的环境公益。这样的发展极大扩展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不仅有利于遏制各种环境侵权行为,也极大丰富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如美国有个老太婆,因为感冒咽喉发炎,把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满街都是通用电气公司生产的汽车,正是汽车尾气污染环境,才导致她咽喉发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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