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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冯兴吾(4)
  ⑴、案件审批三级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案件的审批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派的公证员审批,我们处对案件的审批采取三级审批制。
  一级审批制指参照主办公证员出证方式审批,由承办公证员办理后再审批。
  具有独立办证公证员的条件:
  A、具有公证员资格,在业务部门办证三年以上;
  B、法律本科毕业;
  C、办证质量良好,连续三年无错、假证。
  独立办证的范围:
  A、出生、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成绩、死亡、生存、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委托书;
  B、婚前财产约定、房屋买卖、房屋租赁;
  C、民间借款协议、个人购房贷款、抵(质)押合同(包括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级审批指由承办公证员受理、审查,报审批人员审批后出证。审批范围包括:
  A、遗嘱、继承权公证;
  B、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公证;
  C、企业改制公证;
  D、新开办的公证事项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公证事项;
  E、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等。
  三级审批制指二级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审核后出证。 
  ⑵、审批职责
  对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各类差错,防止出现假证、错证以及其他不合格证。
  ⑶、审核的内容
  审批人员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A、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B、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C、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D、是否符合公证程序,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员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批:
  A、法律关系不明的不批;
  B、谈话笔录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C、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调查材料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D、当事人提供材料之间有矛盾未排除的不批;
  E、案由与证明不一致的不批;
  F、不按规范格式制作的文书和不符合其他规定的不批。
  5、坚持要素式公证书制
  采用要素式出具公证书的,我们处要求应以司法部推荐的参考格式为准,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必备要素;做到公证证词的事实认定部分严谨、完整,法律适用部分明确,被证明事项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参考格式的,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出格式,报处务会议研究后审批出证;经处务会议讨论形成的格式,应作为处里的参考格式。如农行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时,我们制作公证书时,要求申请人的全称、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金融许可证登记号应写清,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应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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