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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冯兴吾(5)
  6、坚持涉外翻译的校核制
  对于小语种的公证书翻译由翻译机构翻译,翻译机构翻译的公证书及被证明文件的译文应当忠实于原文,确保译文质量,如有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英语等的公证书翻译,由承办涉外公证员翻译,但是在出证前必须由另一名具备承办涉外公证员校核公证书译文,并把公证书译文的校核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未经译文校核阶段不审批出证。
  7、坚持送达公证书的“第一读者”制
  已校核的公证书打印件经内勤盖上“宣城市公证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后,装订送达当事人前,我们处坚持做到“第一读者”制。由公证人员核对以下事项:
  ⑴、公证书无语法错误和逻辑错误,无错别字,标点符号准确,公证书编号无误,出证日期准确;
  ⑵、附在公证书前的被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与公证证词所述的文件是否一致;
  ⑶、被证明文件上的文字、符号、签名、印鉴是否清晰可辨;
  ⑷、应粘贴照片的公证书,照片是否遗漏、是否同一底版;
  ⑸、公证书被证明文件的译文是否齐全;
  ⑹、公证书是否加盖钢印;
  ⑺、公证书的装订是否符合规格,式样是否正确、整齐、洁净。
  8、坚持联席会议制
  我们处坚持与银行、法院、城建、房管等单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对公证质量的评议,随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使公证成为“看得见的诚信”。
  9、坚持二人现场办理公证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安徽省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我们处要求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公司股东大会公证;各类有奖活动公证;保全证据公证;办理遗嘱公证;应有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到现场办理外,还规定下列事项也应由二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到现场办理公证包括:
  ⑴、残疾人申办公证;
  ⑵、年老体弱、生病住院的人申办公证;
  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申办的公证。如军天湖农场的犯人申办委托书公证,南湖农场的劳教人员申办放弃遗产的声明书公证;
  ⑷、当事人制作手模时,应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
  10、坚持公证质量主任负总责制
  主任就公证质量向市司法局和全体公证人员负责;分管公证质量的副主任及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处主任负责。公证处主任把公证质量纳入公证处的每年度的目标管理并据此对公证人员进行奖惩。
  四、加强公证质量的检查,落实各项监督措施
  1、在公证质量检查的方法上,建立个人自查、互查、工序交接检查、抽查的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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