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冯兴吾(6)
⑴、自查。承办公证员在每一份公证卷宗归档前,应结合整理卷宗进行公证质量自查。
⑵、互查。各承办公证员每三个月互查一次卷宗,(安排在每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互查案件的数量不少于该承办公证员季度办证的总量的一半。今年的“非典”防范期间,案件少,我们处又再次及时组织了2002年度、2003年1-3月全部案件的互查。
⑶、工序交接检查。全处人员各司其职,共同监督,在受理、审查、询问、调查、文书制作、出证、送达、归档等各个工序严格检查,确保质量。第一工序的公证人员均应对下一工序负责,对上一工序发生的差错应进行记录;负责更正的公证人员应将差错内容逐一查清并作记录;差错记录应向主任或分管公证质量的副主任汇报,定期向全体公证人员公布。
⑷、一年度两次的公证质量抽查。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我们处,组织专门人员对公证卷宗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的卷宗的公证质量进行评分,经处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市司法局。
2、在公证质量抽查的标准上,依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公证处内部的三级检查体系
⑴、司法部:《公证质量检查标准》
⑵、省司法厅:按《安徽省公证条例》、《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反对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质量检查的百分记分表》
⑶、市公证处:2001年初,我们处经过处务会议讨论修订通过了新的系统的《规章制度》,包括《宣城市公证处公证员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主任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内勤岗位职责》、《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宣城市公证处学习制度》、《宣城市公证处业务管理制度》、《案件质量控制规程》、《宣城市公证处档案管理办法》、《宣城市公证处公章、印鉴管理办法》等20余项规章制度。
3、在公证质量检查重点上,实行区别对待制,重点检查以下案件
⑴、继承、赠与公证;
⑵、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⑶、招投标、有奖活动公证;
⑷、批量、大宗公证;批量、大宗公证由于面广、收费少、审核烦,承办人员不该接受的条件可能接受了,该审查的可能没审查,该取证的可能没取证,该归档的可能没归档。因此,越是批量、大宗公证我们处检查越严。
4、在公证质量检查结果上,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⑴过错责任的认定
A、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
B、公证管辖程序不当;
C、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D、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书、拒绝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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