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退休教授,在工作中受了伤就一定不可以获得工伤待遇?/卢庆波律师
聘用的退休教授,在工作中受了伤就一定不可以获得工伤待遇?
------兼谈退休人员不能买社保的情况下,单位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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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工风险与应对策略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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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某高新企业来函咨询:单位聘了一位退休的女教授担任技术顾问,她在车间上下楼梯时受了伤,单位如何支付待遇赔偿?这里涉及几个问题:退休教授与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退休教授就一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单位有何应对措施?本文尝试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 退休人员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
正文
一、退休教授与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这点,我们广东对此态度比较明确,均认定为劳务关系。主要见省高级法院和广州、深圳中级法院的会议纪要和指引: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的通知(穗中法〔2017〕79号),其中《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二、如果是劳务关系,退休员工就一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笔者的第一个观点是:是不是劳务关系与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必然关系,也即是不能认为不是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1、《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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