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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的退休教授,在工作中受了伤就一定不可以获得工伤待遇?/卢庆波律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注意没有?从以上规定可见,职工或者雇工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中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象不限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人员。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强调“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从这款规定,仅强调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而可以说明国家机关之外的单位,工伤待遇的对象不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二)笔者的第二个观点是: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原因受伤的退休人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首先,我们看一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这个规定十分矛盾。大家明不明?笔者解释给大家听:就是说,按照规定,因为退休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所以社保部门是不受理他们缴交社保的,但是万一该员工工作中受伤了怎么办?那真的不好意思了,该员工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这样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是不是有苦难言?不是我不想买社保呀,政府不给我买,但出事了又规定退休人员可以要求按社保待遇赔偿,冤不冤?
但法规就是如此规定的!
(三)笔者的第三个观点:最新的广东省高院和仲裁委共同意见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人民法院和仲裁庭不管,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则法院或仲裁庭支持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则法院或仲裁庭不支持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待遇。这个球就给了社保行政部门了!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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