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退休教授,在工作中受了伤就一定不可以获得工伤待遇?/卢庆波律师(3)
所以笔者需要提醒: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他们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关键问题是社保部门给不给他们做工伤认定,做了认定之后,与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有这样的疑问,不是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吗?为什么还会有工伤认定的问题?笔者估计,这个问题肯定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2018年8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出一个条款专门规定吗?【粤高法发〔2018〕2号】第十六条的出台,“暗地里”或者间接地告知我们,有些社保部门仍会对退休人员作出工伤认定!
三、面对“有些社保部门仍会对退休人员作出工伤认定”,同时尽量避免退休员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主张“工伤待遇”权利,我们用人单位有何对策可以保护自身利益?如下是笔者的小小建议,供参考:
(一)咨询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是否可以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如果可以买,则必须为退休人员买工伤保险。这个机会不大,但还是要问,才安心。
(二)如果确实不可以买工伤保险了,则考虑为退休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三)注意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约定在工作中受伤,明确规定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由商业保险理赔,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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