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独立审判理想与现实的契合/陈新(10)
第六、正确行使独立审判权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但党的领导不是不代表可以搞个案监督,个案监督实质是干涉司法独立15。坚持党的领导与法官独立审判并不矛盾,坚持党的领导是对法官思想觉悟的要求,而独立审判则是对法官的办案业务要求,党的领导是独立审判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
15、谢鹏程《理顺外部关系 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载于法学,1999年第5期
导,就不会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法官的独立审判就无法实现。
2、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权力机关的干预,但宪法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这是对国家权力的最合理的分工,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决不能相互代替行使职权。在强调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必须明确,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在宪法所确认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不得妨碍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国家权力应当进行科学的分工,就必须区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与司法机构所独立行使的审判权。不能以一种权力取代另一种权力,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事实上,审判独立不仅仅是在国家权力分工的基础产生的,同时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个社会只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采纳这一原则。因此,必须明确,人大监督是对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而非个案监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而不该动用权力机关来干预,人大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不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影响司法权威。
3、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前面已论述了新闻媒体对独立审判实现的障碍,法律与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如何协调,美国学者说过:“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之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取得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着整个社会受益”。人民法院坚持审判公开,为新闻真实、及时、全面报道创造条件,但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工作要以不损害司法独立为限度。保护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新闻自由就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任何言论和对案件作出随心所欲的评判。要在制度上进行防范,既要健全保障新闻自由的内外环境,畅通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的渠道,也要为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设置合理的界限。为此,建议完善新闻立法,规范新闻监督的措施。
4、检察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姑且不论这种监督是否合理,但事实上,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笔者以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限于法官个人的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以及道德品行等情况,而不能涉及到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范畴,不应作为监督对象。因此要正确理解独立审判和检察监督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