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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独立审判理想与现实的契合/陈新(8)
第五、新闻舆论错误导向对独立审判的影响。媒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有了媒体可以加速信息的流通,也可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但媒体是有
导向性的,这种导向性也就是对事物的评价标准,但是媒体的评价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这就可能出现“媒体审判”,媒体
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衡平已经引起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且带有很大的感情色彩和极

14、黄松有《检察监督与独立审判》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强的煽动性,特别是一些小报记者,因利益的驱动而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采取错误的舆论导向,通过传媒给法院施加压力,给法官设置障碍,严重影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第六、人民法院内部存在诸多不利于独立审判的因素。1、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支持独立审判的专门的法律素质及独立人格。我国没有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加之法官队伍吸收人员的渠道较多,使得法官的总体素质不高。较低的文化素养、法律水平,使部分法官难以独立分析处理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法律关系,只能求助于司法行政管理层或向上级法院请示,这种情况下的独立审判是难以想象的。2、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内部关系的官僚化,使得独立审判受到损害。法院虽为司法机关,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司法行政化严重。具体表现为: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本级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是行政化的明显表现。领导决策行政化,司法行政过度干预审判权。表现在院长、庭长等行政领导对案件的审批,审判委员会的设置等,造成案件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损害了司法过程的完整性和法官的独立审判,同时也增加了裁判的随意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四、独立审判理想与现实的契合
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时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只有法律机关有了充足的资源可以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时,法律才可望从政治中独立出来,并在社会调控体系中获得主导地位——这样的社会,才能被恰当地称作“法治社会”。十五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推进我国司法改革,既反映出历史的必然性也反映出现实的迫切性,是我们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切实实现独立审判这一重要的宪法和法律原则。独立审判不实现,司法改革的使命也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如何实现独立审判理想与现实的契合?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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