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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独立审判理想与现实的契合/陈新(9)
第一、实施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革除司法权地方化所带来的弊端,为审判独立的真正到位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司法权力并非地方自治权力,而是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将属于国家权力的司法权地方化所导致的地方党、政等各方面力量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和干扰,已从根本上禁锢和阻滞着审判独立的实现,并孕育、滋生着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腐败等弊端,从而损害法院的形象,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因此,实行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是审判独立的真正实现的必备保障,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第二、调整法院内设机构,将独立审判之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法院内部的多层次设置及由此而生成的院、庭长审批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所引起的弊端危害着独立审判原则功能的实现。因此,调整法院内设机构,取消审判委员会及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权力。当然,这方面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关键在于明确目标,并为之而付出努力。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选拔和考核法官,可以为实现法官独立的定位提供主体素质上的保障,设置科学、合理的制度确保法官在独立审判案件过程中以及对案件实体裁判中的独立、依法和公正。
第三、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确立和施行统一、严格的法官任用和考核标准。法官这一职业不同于其他任何职业,其使命在于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并通过该过程本身向当事人以及全社会宣示正义与法律的准则。显然,法官独立审判的质量与品行及专业素养成正比,即法官的品行和素养不仅决定着其审判案件的质量,而且也决定着我们司法改革的质量。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的高效、准确、合法,以精英化,专业化为指导思想选拔和考核法官势在必行。
第四、以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促使和保证法官独立审判的高质量实现。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此之外,裁判也应公开,应加大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增强说理性和说服力 ,使胜者赢得清楚,输者输得明白,由此而向社会公众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昭示法律与正义准则。这样,有助于当事人及广大社会公众对自身行为的调整和对法律的遵守,而且也有助于增强法官对依法独立审判行为的自身约束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合法监督,从而促使和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高质量实现。
第五、建立完善法官责任制,加强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法官的公正执法首先依赖于法官的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立审判,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我们追求独立审判,但并不否认对法官的监督,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从制度上制约和限制,使法官慎用手中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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