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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正通知工会程序/胡雷
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正通知工会程序
胡雷 (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
摘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要通知工会,即便没有通知工会,但在起诉之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通知手续的不作为程序违法处理。但对于因未通知工会而被劳动仲裁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用人单位是否均适用该补正的规定,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并未统一,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看,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在解除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必须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工会。通知工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形式上的通知,不需要工会听证或做调查。只要是有证据证明通知工会即可,对于自身就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形式上一般会做个通知记录。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一般快递邮寄至其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即可视为通知。
二、用人单位补正通知工会的依据
《劳动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我们可以看出,补正通知工会的解释并非适用所有的用人单位,是有明确的适用前提的,即“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三、补正通知工会的适用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针对该条答记者问:“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只要用人单位通过合理方式补正了相关程序,及时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可不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因此,《解释(四)》规定,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可不支付赔偿金”。但具体关于适用的条件和方式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适用所有用人单位且为形式性通知
补正通知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不应当以自身是否建立工会而有所区别,且补正通知工会仍然是形式上的通知。理由为杜万华法官所言,“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督促用人单位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只要用人单位通过合理方式补正了相关程序可不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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