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困境与出路/刘 磊(7)
2.各种例外情形对“排非”规则的损害。在排除刑讯逼供、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等违法取证问题上,美国采用了刚性排除规则,标准明确且易于操作;但对于搜查汽车、边境检查、拦停拍身等诸多侦查行为,法院有时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美国又逐渐回归到“一次一案”的个案审查模式,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存在大量的排除例外。而大量例外情形的存在,导致“排非”规则的运行受到实践的挑战。美国学界亦开始怀疑:当排除规则存在大量例外情形时,规则的权威因此丧失[28](P32)。
以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例,“令状”原则至少已经存在20多项例外。警方逮捕时进行的附带性搜查、搜查汽车、边境搜查、行政临检、一目了然的搜查、对开放空地的搜查等等,均无须申请令状许可[29](P1474)。在违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上,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创制了若干排除的例外,例如污染中断的例外、善意诚实的例外[30]、独立来源的例外[31]、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等等[32]。违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时而明确,时而模糊。这既反映了最高法院受司法磁场影响造成了立场上的松动,亦印证了:法院通过证据排除规则抑制、吓阻警方违法侦查是有其局限性的。
三、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革方向
从美国刑事诉讼判例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实际效果来看,中国目前的弱排除模式与美国20世纪60年代前后的“排非”状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对于美国“排非”规则的法治经验,中国可考虑借鉴;对于美国“排非”规则的弱点及引发的争议,则应当保持必要的清醒。作为后发改革国家,中国完全能够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
(一)引入预防性制裁规则的必要性
未来的刑事诉讼立法参鉴刑法立法经验,对严重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违法侦讯设置必要的预先防范机制,即强制要求警方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米兰达权利,否则以违法证据论处,这是有效减少违法侦讯的方法之一。如前所述,从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发展演变历史来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与否,已不再是排除的主要理由。其实,即使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侦查机关所获取的供述仍然可能是真实、自愿的,美国最高法院对之予以强制排除的真正理由是基于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隐含的预防性制裁目的。目前,我国立法尚没有对违法侦讯设置预防性排除标准,这也是导致我国法院“排非”率低的原因之一。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最易于受到侵害。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讯逼供也往往发生在这一阶段。侦讯过程的法治化的实现,恰恰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完成法治转型的标志之一。对违法侦查讯问设立更严格、更清晰的审查标准,更有利于降低侦查阶段侵犯人权的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概率。将侦查讯问作为改革试点,制定预防性排除标准,对侦讯设立严格的审查标准与审查程序,更能够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条“尊重与保护人权”目标的实现,也更能使中国刑事侦查向法治化与文明执法的世界趋势迈进。采用米兰达规则的优点在于:一是法院的审查标准清晰明确而且易于操作,只要警方讯问之前不告知米兰达权利,之后所有的供述均将被排除于法庭;二是通过预防性排除标准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遏制侦查机关使用人身强迫与心理强迫的方法获取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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