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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苏 盼
Vol.71 No.6 Nov. 2018 160~167
DOI:10.14086/j.cnki.wujss.2018.06.015

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苏 盼

摘 要 共享经济中消费者预付押金模式将一物一押变革为一人一押,资金沉淀引发安全隐患,押金保护诉求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挑战。然而在私法层面,押金作为一般债权不能在出租人破产时被取回,押金返还须遵从既有法律框架;在公法层面,押金不具有金融属性,类金融规制中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措施有效性不足,应予以改进。面对市场创新,法律规制目标应设定为交易安全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应对动产租赁押金适用小额豁免机制,不必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而应鼓励采取其他信用方式完善市场自我规制,借助技术手段对资金进行预授权冻结,依靠合同自治明确押金利息归属问题,并通过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解决押金保管与返还争议,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共享经济;互联网租赁;押金返还;类金融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12;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7320(2018)06-0160-08

随着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呈现出一人一押的特点,改变了传统租赁中的一物一押模式,带来安全隐患。实践中存在呼声,希望建立特殊规则,保障押金安全。2017年8月我国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下文简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租赁押金,要求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这为理论研究提出议题:共享经济押金对法律规制带来何种挑战?私法保护与公法监管是否应突破传统法律制度?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型押金对传统模式的变革,押金保管与返还规则能否突破既有私法框架,类金融监管是否值得反思,如何进行规制应对等问题。本文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强监管诉求作出回应,希望法律规制在保障交易安全与鼓励商业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一、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及其法律属性
押金并非法律定义,而是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交易惯例称谓。传统动产租赁押金属于一物一押,而共享经济中出现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改变了传统法律属性,具有一人一押的特点。
(一)传统押金类交易具有一物一押担保特性
传统上的押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该款项优先受偿[1](P24)。押金具有预付性质——债务人需要在履行合同之前预先支付一笔资金,承担债之担保的信用补强功能。押金担保的典型应用场景为租赁合同关系,押金合同从属于租赁合同。押金之所以需要预付是因为它的功能在于担保将来之债的履行——债务人可能丧失特定数额的金钱,因此大幅增加了债务人适当履行债务的压力,提高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2](P111)。传统动产租赁押金模式中,一份资产对应一份押金,承租人按物支付押金,单次支付,单次缔约,单次租赁,因此押金具有一物一押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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