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苏 盼(2)
(二)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
新型押金模式以共享单车为代表,承租人注册成为会员并预付押金之后方可使用单车。押金不能用于租金的支付,用户可随时申请退还押金,但也意味着终止合同。考虑到便利性,大多数用户不会在一次租赁后即要求退还押金,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辆单车上存在多人支付的押金。
共享单车押金仍具有传统押金的履约担保功能——保证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按时归还,如有债务未履行完毕,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如无未履行债务,押金应全部返还给债务人。实践中共享单车租赁合同均有类似约定,例如摩拜单车的押金是用户为使用单车服务所缴纳的一笔可退还的款项;ofo单车也说明押金是使用ofo小黄车的保证金。类似的商业模式还包括共享汽车、共享奢侈品等租赁服务。共享汽车押金模式与共享单车相同,以首汽公司开发的“GoFun出行”为例,用户须预付699元押金,用于担保车辆损坏、违章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形下的费用抵扣[3]。共享奢侈品押金模式略有不同,以“多啦衣梦”共享租包平台为例:一位用户可在同一租期内使用一份押金租用两次产品;押金与租赁标的价值相关,通常为市场价的30%-50%,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4]。因此,互联网租赁模式中押金按人支付,单次支付,单次缔约,多次租赁,具备一人一押的特性。
(三)一人一押模式的法律属性变革及潜在风险
共享经济借助GPS定位、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可以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持续性分时租赁服务。新型押金模式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一份押金担保合同从属于数份租赁合同,押金成为后续多次间断租赁的统一担保。由于间断性租赁具有频次高、时间短的特点,新型押金模式中承租人通常不会在一次租赁之后立即要求退还押金,改变了传统押金法律属性,也带来资金沉淀问题。
传统担保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从属合同,如果租赁关系终止,担保关系亦应终止。新型押金模式虽未改变担保功能,但由一物一押变为一人一押,一份租赁物对应多个承租人预付的押金,形成一份资产多份押金的局面。法律属性的演变为承租人带来潜在风险:押金支付给出租人之后由出租人长期占有,资金产生沉淀;而且一份租赁物上吸纳的押金总额可能超过租赁物自身价值,沉淀的资金规模急剧扩张,易引发出租人挪用资金的风险。据交通部数据,截至2018年2月,我国共有77家共享单车企业,累计投放2300万辆单车,注册用户4亿人[5]。按照99-299元押金收取标准,押金总额已经达到百亿规模。正如媒体报道的诸如江苏町町单车负责人携款“跑路”等事件[6],凸显了押金被挪用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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