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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苏 盼(6)
(一)押金“金融属性”之争
由于一人一押的共享经济押金模式为出租人带来巨额资金沉淀,有意见认为押金具有金融属性,应予以严格监管[12](P41-44)。本文理解此种意见所表达的资金安全疑虑,但认为应谨慎认定押金的金融属性,以免影响市场创新及自律发展。
1.资金风险源于预付机制安排。公众对共享单车押金的担忧,不仅在于沉淀资金规模的急剧扩张,还源于押金需要预付的机制安排。无论何种支付形式,如果付款人支付的资金与获得产品/服务或其他对价之间存在时间差,则可能产生资金风险。在付款人需要预付资金时,付款人所承受的资金风险最大。押金即为预付方式,预付押金虽然与预付费用(租金)的法律属性存在差异——押金属于经营者的应付款项(负债),通常需要退还给消费者;预付费用则属于经营者的预收款项(资产),是应收账款提前变现的收入,但是两者交易结构类似——均要求用户将资金预付给经营者。《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保障用户资金的规定既针对押金也针对预付费用,也表明了两者预付机制的类似性。
预付机制是导致资金风险的根源所在。一方面,付款人预付资金之后对资金的支配能否实现完全依赖于收款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付款人难以了解收款人服务质量、诚信水平和支付安全,预付方的期待利益能否实现完全依靠对方的自觉履行,因此无法获得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动产租赁中,付款人多为个人消费者,这类人群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无法达到与收款人同等的谈判地位,所以无法通过合同防范风险。
共享单车用户需要事先将押金支付给单车企业,押金的收取、保管及返还均由企业通过格式合同规定,用户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而且,新型押金从传统押金的一物一押变革为一人一押,出租人收取的押金总规模急剧扩张,难以保证出租人不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加重资金安全之虞。《共享单车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资金应与客户押金相区分,主要依据也在于防范客户资金损失风险。
2.押金自身并不具有金融属性。预付押金机制容易产生资金风险,但是押金自身并不具有金融属性。金融广义上是指资金的融通。由于货币资金的广泛运用,关乎资金融通的产品/服务层出不穷,但并非所有类似活动均具有金融属性。对于一项产品/服务是否具有金融属性,特别是涉及金融规制的判断,不应仅从经营者角度看待。实践中众多工商业企业均要求消费者预付资金。企业本以盈利为目的而存在,几乎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收益而进行,因此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占有他人资金都存在融资目的,只是方式不同而已。是否具有融资目的是经营者的主观感受、内心思量,很难准确界定,并且仅仅具有融资目的,也不满足可归责性[13](P43)。区分金融与非金融属性,一般应以付款人(消费者)预付资金目的为标准。在金融法规制中,如果消费者预付资金目的在于获得资金回报,则存在金融属性讨论的可能性,产生行政特许及刑法规制适用空间;但如果在于其他目的,例如商品/服务消费或消费之担保,则押金难以具备金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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