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预付押金模式的法律挑战与应对/苏 盼(9)
四、共享经济押金规制应对策略
总体而言,尽管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在交易结构以及法律属性上都进行了变革,但带来的挑战有限,不足以突破现有法律制度。在私法上,担保法和破产法的分析表明,由于新型押金支付模式仍然属于以金钱为标的的非典型担保,难以构成特定化,不适用金钱质押规则,也不能直接要求押金特户管理;互联网租赁服务并非“为他人利益而行为”,也不具备“营业外观”要求,无法适用债权破产取回的特殊规则。押金作为一般债权,不能在企业破产时被承租人取回。因此私法层面的押金返还与破产保护问题应在既有法律框架下解决。
相比之下,现行公法层面的规制理念和措施需要修正。虽然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租赁押金模式较传统法律属性有所突破,但并不具有金融属性,而且开立押金专户、专门监管等措施的有效性尚存疑问。即使目前规制措施的目的——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具有正当性,但存在小额豁免制度适用空间。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股权众筹[20](P179-208)等领域均存在小额豁免机制,其理论基础在于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采取严格监管,经营者合规成本高企,不利于市场创新。目前共享单车押金金额一般低于300元,对单个消费者个体利益影响较小,也存在豁免基础。即使共享汽车、共享奢侈品等模式中押金额度达到数百元甚至上千元,仍可诉诸《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等私法,并不必然需要金融法规制。
法律规制目标应是交易安全与鼓励创新的平衡,目前有效性不足的类金融规制应予以改进。鉴于粗线条规定只具有宣示意义,过于细化的规定又可能打击市场创新,因此可考虑如下建议:
第一,自我规制。中央及地方发布的指导意见均鼓励共享单车企业采用信用模式免除用户押金,ofo小黄车、永安行等企业也确实推行了用户信用积分达到一定分数以上即可免押金的规则。摩拜单车、ofo小黄车也在2017年与商业银行达成押金监管、支付结算等安排以实现自我规制[21]。随着我国征信体制的逐步完善,押金的信用补强功能可以通过其他信用方式进行替代;加之市场自由化发展,不同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有助于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法律不必强行干预。
第二,技术替代。技术的发展可以解决法律规制难题。收取押金可采取资金预授权冻结方式:当用户支付押金时,经营者冻结用户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相应数额,冻结期间为用户租赁使用自行车相应期间,待用户行程结束则自动解冻。这种方式也符合《共享单车指导意见》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要求。如果采取技术手段,只需要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提供事后救济,不需要金融法的事前规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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