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实施中的一个重大难点: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秦前红(4)
西方国家很重视议员内部管理,通常在《国会法》中对议员违纪惩戒做出原则性规定,再通过《议会议事规则》详细列举议员应该遵循的纪律准则,议长通常是纪律惩戒的发起人,且成立特定的机构专司议员违纪惩戒,并综合运用政治经济纪律等多种惩戒方式。具体做法主要有:
第一,在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议员违纪的惩戒原则。议会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架构稍有不同,对议会两院的职能设计和权力界定也有差异,但规范议员的履职行为,却是各国的共同准则。通过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明确议会制度,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示议员的权利义务,如《法国宪法》第26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由于本人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各国不仅充分保护议员各项权利,也要求议员遵守相关纪律,并明确违纪将被惩戒的基本原则,如《日本国会法》第14、15章分别以纪律和警察、惩罚及政治伦理为主题,列明议员应该遵守的政治伦理和各项义务,规定违纪的惩戒措施。
第二,议事规则详细列举议员应该遵守的各项纪律。西方国家为了保障议会平稳运转和提高工作效率,都会制定议会议事规则,对会议的召开、议案的审议、议会组织机构及纪律要求等做出规定。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两院制模式,包含两部分议事规则:如英国《平民院议事规则》和《贵族院议事规则》。议事规则不仅具体,还以专门章节列举议员应该遵守的纪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第14章用11条规定“纪律与豁免权”,阐明议会纪律和违纪制裁措施。议事规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作为议会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仍然具有较高的地位。《意大利代表院议事规则》一共包含154条,第11章规定会场行为规则,主要指议员在会议期间应该遵循的纪律,如第59条规定如果某一议员使用不当语言,或不适当行为干扰会议进程,议长应点名或责令该议员遵守秩序。
第三,议长在违纪议员惩戒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议长主导议会议程维持会议秩序,在纪律惩戒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议长可以被视为惩戒机构的组成部分,大部分纪律惩戒都是由议长发起的。其一,针对某些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由议长直接惩处。若议员能主动承认错误,议长可采取口头警告或免于处罚的方式惩戒,而不需要专门的惩戒机构出面解决。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第71条规定只有议长才能提出警告。任何扰乱秩序的演说者都会受到警告。其二,针对严重违纪的行为,若超出议长的惩戒权限,议长可建议有权机构处理。议员的言行严重扰乱议会秩序,不服从议长的警告处分,议长有权力向专门的惩戒机构提出惩罚建议,惩戒机构一般会尊重议长的建议,帮助议长维持会场秩序。如《日本众议院议事规则》第238条规定不听从议长的制止或取消命令者,议长除要依《国会法》第116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将其作为惩罚案件交付惩罚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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