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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
Vol.71 No.6 Nov. 2018 032~039
DOI:10.14086/j.cnki.wujss.2018.06.004


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

耿 颖

摘 要 领域法话语生成于国家治理升级的时代背景下,具体表现为崇尚个人主义、消极权利和总体化的简单现代性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进入反思和重塑现代性的历史阶段,自由法治国亦嬗变为社会法治国。由此,大量法律现象因蕴含新的理念、功能和内容而难以为部门法体系所涵盖,导致定位焦虑。鉴于此,领域法在认识和方法上对传统法律部门加以拓补和超越,填补了其应对新兴领域法律问题的缺漏,两者共存于法治实践。领域法范式彰显具体的、实质的正义精神和社会本位立场,遵循由概念中心到问题导向,由抽象主体到角色个性,由略过事实到关注事实,由单一价值到多元协调,由体系封闭到科际整合等适用理路,旨在增进人和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领域法;现代性;社会法治国;公共利益;范式转型
中图分类号 DF04;D9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7320(2018)06-0032-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028)
一、问题的缘起
社会变迁与法的发展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1](P22),社会变迁的规模、深度及速率深刻影响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方针的指引下,我国GDP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市民社会和契约制度不断深化。然而,在取得现代化成就的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食品药品不安全、金融“富贵化”、贫富差距拉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分配失衡等社会问题趋于严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没有发展的增长”。究其本质是这种迷失于效率和自由的增长观陷入了“见物不见人”的困境,对真正作为社会中心的人的主体性和具体权利疏于关照。上述种种问题给21世纪以降的法治建设带来挑战。霍布豪斯曾指出:“各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们是社会生活的器官,是好是坏,要根据它们所蕴含的精神来判定。”[2](P1)故此,法治体系亦应彰显推进人与社会发展的新精神。
而随着社会关系复杂化,当今中国重大领域的社会经济问题愈加呈现出交叉性、整合性和动态性特征,难以为传统法律部门所涵盖,故而,晚近学界提出领域法及领域法学(Theory of Field Law)[3](P201)研究范式。领域法学立足新兴交叉领域,有针对性地研究环境、财税、金融、互联网、卫生等特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现象[4](P3-16)。其甫一登场,便颇受关注。对于这一话语谱系的生成和发展,需渐次叩问:在现代化升级的背景下,传统部门法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有怎样的局限性?领域法又为何能够以及在哪些场域下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在回应现实问题时,领域法遵循何种观念和路径?领域法话语的提炼和注入将给新兴法律领域乃至法治体系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尝试以重建现代性为时空背景,挖掘与这一进程相暗合的领域法话语的精神理念,及其背后所折射出的对于“法律中的人”的图像预设和社会形态,进而构建领域法的世界图景和价值选择,阐释领域法在认识和方法论上对于部门法话语的扬弃、拓补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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