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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转型与领域法话语的展开/耿 颖(2)
二、领域法肇兴的现代化思想潜流
把目光投射到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便可发现其特殊性在于,在现代性这个当时结构中,包含农业文明(前现代)、工业文明(现代,亦可称简单现代性)和后工业文明(后现代,或称为反身现代性)三种社会文明和精神的历时形态。由于经济、文化和人的意识的变革,我国正处于一个对现代性进行再观念化和再结构化,即“后现代转向”的时代,这与世界性趋势是同向的。随之,法和法治体系也面临对建基于工业社会之上的传统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的反思,以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中既揭示又发现人性中的新方面,重新塑造超越现代社会的法律[5](P221)。而这,便构成部门法话语危机和领域法全面肇兴的“后之时代”[6](P38)背景。
(一)从简单现代性到反思现代性的整体转向
简单现代性形成了一种“抽象社会”和单一、均质的一体化过程,行政科层、商品交易、消极却平等的个人自由不断壮大,并在法律上奠定了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二元对立模式。其中,近代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过错责任——贯穿市民社会,私权利得到一致的、几乎不受到干预的保护;行政法的主体和机制较为简单,侧重于行政管理,对公共生活采取放任立场。而财税法、金融法、劳动法等尽管此时已出现,但更多地被视为行政法、民法中与其他成分并无差异的部分,尚不具现代意义,互联网法、航空航天法等对时人而言更无异于天方夜谭。
应当肯认,法对个人自由的一概保护在当时有突破意义,且构成了如今社会、经济和法治的基础。然而,若自由主义维度过于广泛,则难免会损害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引发类似西方世界在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政治领域的政府权威弱化和民主赤字、文化领域的个人主义文化和理性人模式的动摇等整体性危机。在我国亦表现为,自20世纪后期以来,简单现代性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难以应对人的社会需要,例如贫困者对于收入再分配、劳动者对于劳动基准、失业者对于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的需要等;难以解决业已严重的社会风险[7](P67-77),例如大规模污染、贫富分化、金融危机等;也难以容纳正在发生的社会新问题,例如转基因、大数据、生物危机等。正如庞德所言,“在应付许多新问题和力图保障一个正在变化的经济秩序中许多新产生的迫切利益方面,法律不符合人们对它的期望”[8](P7)。由此,基于理性反思而超越简单现代性[9](P1-33)的后现代呼之欲出,传统部门法的社会困境和领域法的适时补充便植根于现代化进程的土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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